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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税 2.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税率 3%。
9. 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率5%。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征税对象: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三)税率: 33%。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这里的“实际缴纳”,是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纳税额中的实际缴纳部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上述“镇”是指“建制镇”。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采用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房
产
税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其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四)税率: 1. 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省规定为30%),税率为1.2%; 2.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且承租方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 车船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三)税率:车船税实行定额幅度税率。具体年税率为: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元至66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印
花
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持的凭证各自全额贴花。 (二)税目及相应税率: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人 | 备
注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人 | 备
注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全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全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全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全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这里的“实际缴纳”,是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纳税额中的实际缴纳部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费率:3%。 地方教育附加 (一)纳税义务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这里的“实际缴纳”,是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纳税额中的实际缴纳部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费率:1%。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额:我省实行三级差别税额: 1.以县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地区,每平方米征收2元至12元; 2.以县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一亩至二亩(含二亩)地区,每平方米征收1.6元至9.6元; 3.以县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1.3元至7.8元。 从2006年6月29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水电建设占用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4元的税额标准征收。 契
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另外,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及企业合并、收购、兼并及破产拍卖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一律征收契税。 (三)税率:3%。(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