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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 注意事项
1、该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有效
利润偏高且有计划购入设备、器具的企业,建议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采购,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抵减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如果当年度税前利润较高,则可以考虑通过一次性折旧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购进需要扩产的机器设备、购买办公车辆、购买研发设备等。
2、时间性的影响
公司在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时,要考虑对当年度和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跨年度影响。因为,选择在不同年度进行折旧分摊,对综合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是一样的,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是否一次性折旧或者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是否选择加速折旧,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当年度或次年度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左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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