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lsh2918在2009-10-30 10:30:00的发言:
各位朋友,大家所在的单位是否需要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准备同期资料?下面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请教一下:
1、 同期资料中第四部分“可比性分析”,请问大家都在哪里取得可比性分析资料?如对比企业,有些朋友是参考网上上市公司年报,但是对于对比企业的功能、风险等,由于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流程和经营策略,这是一般在上市公司信息中是无法取得的。
2、 第五部分中第4点“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这一点是如何理解和说明的?
另外,第四部分中可比性分析是为了支持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公允,但我觉得好像很难找到两者之间的联系,请问大家是如何理解的?
谢谢。
1) 可比性分析资料应该没有直接取得的渠道,上市公司年报只能作为参考,目前的话,一般还是要依赖于专业的中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这些机构一般拥有极其强大的数据库,而且他们可以在自己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盖章,税务局就以他们的报告为最终确认,企业的话,无论你自己怎么做,哪怕你的确做得很专业,税务局也未必会采用你的东西;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极端,就是这家企业出现了某些严重的问题,税务局谁也不相信了,它会派出自己的专业机构来取得可比性分析资料;
2) 所谓独立性交易原则,的确是比较抽象,通常的做法是让自己自己出具一份特别的声明,盖章签字,说明它已经遵照了"独立性交易原则"之类的,说白了就是企业自己承诺承担这个责任;
3) 可比性分析的确是为了支持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公允性,以前是没有啥问题的企业,税务局会让它出具一份声明就够了;但现在新税法下,对于那些关联交易频繁的大公司,仅出具一份声明是不够的,还需要翔实的可比性分析资料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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