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软件企业主要是通过办理以下五类认定与登记手续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双软认定 软件产品登记(简称“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简称“企业认定”)合称为“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是指对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为5年。软件企业认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当年可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简称“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l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3)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后,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三年内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分为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企业之间签订技术合同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之后即可按照地方的具体办法进行登记认定(上海地方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经登记核定后的技术交易额(非合同总金额)可以凭登记证明由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