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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退增值税收入所得税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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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0:50: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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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河南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问: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答: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条件,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7〕92号)(这个文件还有效吗?)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从这个文件看,07年92号文件中的优惠应该无效。而且,从财税[2009]70号文件重申残疾人工资加计100%扣除的政策来看,也有07年92号文失效之嫌。但是,总局网站07年92号文一直处于有效状态(注释为部分条款失效,但该条款和所得税免税无关)。同时,08年汇算清缴该部分收入也是免征所得税的,而财税2008年1号文件是从08年1月1日期生效的,不可能08年和09年不同对待的。


其他各地是怎么执行这项政策的呢?


四海之内皆兄弟也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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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6:55:34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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