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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一学员问到关于税务的相关问题,现将问与答复制如下,供大家学习:
问:比如三家公司abc,a是发包方,b是总包,c是分包。一个工程是可以这样吗,a和b签订承包合同;b和c签订分包协议,就是c配合b做这项工程。a汇款给b,b开发票给a。到时候,b扣除税费和管理费把剩下的钱汇给c,c再给b开发票。这样的话,是c不需要交税了吗。说拿b的完税证明就可以不交税,是吗 答:
举例:某总承包商承建一工程,金额1000万,分包给另外一建筑公司600万。 1、发票由总承包商统一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具1000万,开票时缴纳57.5万的税金(收入1000万*综合税率5.75%,综合税率考虑到:营业税3%,城建税1%,附加3%,代征企业所得税1.2%,代征个人所得税1.4%,印花税0.03%,合计=3%*(1+1%+3%)+1.2%+1.4%+0.03%=5.75%,不同企业视不同情况而定)。 在发票及税票复印上注明分包方的营业额为600万,及其缴纳的税款34.5万(600*5.75=34.5万),盖上总承包商公章,提供给分包方,作为分包方的入账及已纳税的依据。 2、总承包商以40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另外600万作为往来处理(分包方的收入)。 总承包商自身发生的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带征的1.2%企业所得税(400*1.2%=4.8万)作为总承包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总承包商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作为主营税金及附加科目, 带征的个人所得税列为成本费用, 合计缴纳税金=400*5.75%=23万。 应代扣代缴税金为600*5.75%=34.5万,实付分包方的工程款为600-34.5=565.5万,在往来科目核算(贷其他应收款或应付账款)。
3、对于有建筑业资质,成本核算账务齐全,能提供核算依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开票时不需带征企业所得税,但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难度很大,因此大量的建筑业都采用代征所得税的办法。
对分包商来说,大部分是这样执行,具体还要咨询各地税务局: 不需要再缴营业税,但总包没代扣缴的需补交(如教育费附加,防洪,城建税,印花税等), 如果开票的话带上以下资料就可以了(具体资料也要和当地税务局确认) 1.总承包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再分转包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再分转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由第二分包人提供,上边必须有总包所属税务机关盖章) 5.外经证(外出经营单位提供) 6.纳税人申报表(申报那些除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印花税,防洪,教育费附加等) 7.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的报告
问:他这个比较特殊,比如ab之间工程合同是1000万,bc之间的协议其实没有具体分包金额,主要就是配合工程进行,还有一些结算条款,比如按工程总额的10%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剩余900万全部给c,但是c要给b开900万的发票,请问专家,这种分包合同属于合规的吗
答:关于资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风险只在于B企业,只要他愿意承担风险,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只要合同合法了,也没有什么合规不合规的问题 关于分包合同的签署,要特别留意,如果签成分包合同的话才可以享受C不交税金的政策,但是如果合同不是分包合同的话,税务局哪里可能就有问题,不被认定为分包合同就不能抵税。因此,合同签署一定要注意,必要的话可以先和税务局确认一下合同文本是否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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