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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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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及付款方证明:1.业务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2.业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成交金额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3.建筑业劳务在同一工程地点,同一工程项目属连续性的工程,首次开票时只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以后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4.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5.没有签定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的,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外地纳税人来穗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五)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六)完税凭证;(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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