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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虚构主体欺诈
大华公司与美国亨特尔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华公司向美国进口啤酒花300吨,每吨单价6000美元,货物装运时由美国商检局检验,出具品质、数量证书。美国亨特尔公司要求大华公司,先预付20% 货款共计360,000美元以表诚意。考虑到啤酒花当时在国际市场上走俏,国内需求很大,大华公司同意其请求并预付货款。付款后美国公司迟迟未发货,大华公司屡屡催促,亨特尔公司总以各种借口敷衍,最后干脆置之不理。大华公司原想通过起诉追究亨特尔公司违约责任,但经了解,该公司不过是个皮包公司,即使起诉也无法挽回损失,因此,只能作罢。
案例二、借“名”欺诈
某大型计量仪器设备厂下属某商店与某水产公司签订向后者出售50吨海蜇皮的合同,单价1.25万元。合同签订后,水产公司即同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出售50吨海蜇皮合同,交货期限定于前一合同履行期届满后10日。事实上某商店根本无货,其临时组织货源也远远不足,致使水产公司不能按期向香港公司交货,被迫赔偿对方111,318港元。
案例三、标的物欺诈
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购买一套财务管理系统设备,并包含软件使用。后美国公司声称其享有该软件的产权,要求某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侵权损失10万美元。经法院查证属实,某公司败诉,接受判决。
案例四、利用模糊条款欺诈
某县供销社(买方)与某市农药厂(卖方)签订65吨乙基1605农药买卖合同,每吨单价5500元。付款方式规定货到两个月内付款40%,余款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农药厂按期交货,供销社付款40%后不再付款。农药厂多次催款,供销社均以“分期付款,时间未到”为由拒付,于是成讼。
案例五、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合同成立后3个月内,价格条款规定为1美元1条。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利润丰厚,不顾自己履行能力的欠缺仍然签订了合同。结果。合同到期中方无法完全履行合同,要求延期又被拒绝,被迫向对方支付300多万元违约金,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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