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我公司属个体工商户性质,主营业务是负责一栋工业厂房的出租管理业务,代收代付水电费。以服务费收入为主,每月交地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防洪费还有带征方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5%)。
早在以前我司代收代付水电费是开具其他业务收入免税的,现在是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每月取得水电公司的专票进项可抵扣,开出的销项要计销项税。
我们的水电费基本是平价转售给租户的,可以说是不赚钱。但税局核定我们带征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和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之和。对于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要计算所得税,我感到很不合理,毕竟这部份应税销售额是一笔不小的数,租户用电量越大,意味着我们要缴纳的更多的所得税。我可否纳税申报时不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这一块呢?
求高人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