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能涉及以下两点:
1、股改公司是否交纳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持有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可以确认无形资产增值,可以按新价值补提、计提账面摊销,但这个摊销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财税字[1997]77号文,对股改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亦有明确解释。
综上,无须交纳所得税。
2、股东根据增值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交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免税情况的列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予征税的。
《实施条例》第83条对此作了更进一步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改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税局视为先对留存收益进行分配(股息、红利分配),股东再以这部分股息、红利投资于公司。实务中也有这方面的例子。股东也是不交税的。
如果股东不是居民企业,而是个人,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就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以上是我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