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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税务局抽查2011年度工资薪金支出,税务局不认可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发票并要求我公司改正,递交上去的情况说明和发票复印件也被退了回来。
情况大概是这样的:
我公司无专业HR,由部门经理招聘员工。然后,员工与某国有知名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派遣到用工单位,也就是我公司某岗位工作。我公司每月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工资、社保费和服务费,人力资源公司收到款项后发放员工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个税,并开具发票。
社保和个税均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在其所在地社保中心和税务局缴纳。
举例:
2011年8月,支付
工资+个人所得税 40万
社保 25万
服务费 2万
发票内容:代收款 65万;劳务费 2万
税务局说,这不是代收代付,人力资源公司的发票开错了,应该是劳务费67万,对方偷漏税了。
求助:1.人力资源公司违规了吗?
2.我公司如何改正?比如,重开发票?多次询问税务局专管员,均未给出答复。
3.我公司可能的税务风险有哪些?比如,调整该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还有一个貌似类似的问题。
公司为获取优惠的酒店房费,要求某旅行社以其名义为我公司订房,房费由其先垫付,然后我公司月结给旅行社。
旅行社的发票内容为:代收房费。
旅行社说,我们公司没有酒店业务,无法开具内容为房费或者住宿费的发票。
问题:旅行社说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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