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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两个案例,同样的逃税行为,不一样的税务处罚,结果全在当事的税务人员。。。。
案例一:
上海华鹤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注册上海闵行区,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虚增成本费用、销售不开票等手段偷逃税收。由于其法人在当地税务、检察院等人脉关系众多,历年来从未被税务检查过,连常规的每年税务检查都未有过一次,税务机关从未踏进过该公司一次。 后因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其中一股东扬言要实名举报该公司偷税金额300余万,该公司法人随即采用非法手段隐匿账册,并报假案:2009年之前将所有账册存放其乡下家中(长期无人居住),随即发生窃案,报案说:不但财物被盗,账册也均被盗窃(试想,哪个蠢贼愿意冒着风险,费力搬运几箱对他来说是毫无用处的废纸?)。报案后当地派出所出具了被盗证明。然后该法人另行注册了一家新公司:上海昕鹤机电有限公司(与原公司一字之差),之后业务均在新公司发生,老公司处于假死状态。 该公司被实名举报后,闵行区税务稽查局进入调查,居然历时近10个月,最后税务稽查出具结论:因账册被盗,无从查实,仅按账册保管不当给予处罚。查账期间举报人不断质疑税务稽查人员:既然无帐可查,为何要查账这么长时间? 举报人随即向上海市级税务机关实名举报,得到同样的答复:因账册被盗,无从查实。(见复印件)。无语! 鉴于上述真实案例,得出可推广的偷税方案,步骤如下: 1、 将账册异地存放,象征性地放些低价值的东西,选几天大门敞开,创造被盗条件; 2、 报假案:被盗。(或者搬家时遗失也可,失火也可行但动静太大); 3、 报案后拿到派出所出具的被盗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4、 税务检查时,出具派出所证明; 5、 注册成立新公司,重新进行业务。老公司处于假死状态(可以解释:由于被盗,损失严重,已无法经营)。 在上海已有先例,既偷逃了增值税,又偷逃了所得税、印花税,又不受处罚,300万的税款是多大的利益呀。因此该方案绝对可行:既省力,又安全。 任何偷税手段都可用了,以上述案件为例: 随便填张白条记入费用,根本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合法发票支撑; 不开票销售行为,根本不用考虑进销存货的数量是否匹配,也不用考虑银行对账单记录; 无需印花税等等……,无所顾虑,反正没账册了(有派出所证明就是合法的)。 试想:那家公司将近300万的税就这么轻而易举地偷逃了,且没受到任何处罚,区级和市级税务稽查还都没办法,绝对可行。 还不信?见下面证据!
上海华鹤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注册上海闵行区,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虚增成本费用、销售不开票等手段偷逃税收。由于其法人在当地税务、检察院等人脉关系众多,历年来从未被税务检查过,连常规的每年税务检查都未有过一次,税务机关从未踏进过该公司一次。 后因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其中一股东扬言要实名举报该公司偷税金额300余万,该公司法人随即采用非法手段隐匿账册,并报假案:2009年之前将所有账册存放其乡下家中(长期无人居住),随即发生窃案,报案说:不但财物被盗,账册也均被盗窃(试想,哪个蠢贼愿意冒着风险,费力搬运几箱对他来说是毫无用处的废纸?)。报案后当地派出所出具了被盗证明。然后该法人另行注册了一家新公司:上海昕鹤机电有限公司(与原公司一字之差),之后业务均在新公司发生,老公司处于假死状态。 该公司被实名举报后,闵行区税务稽查局进入调查,居然历时近10个月,最后税务稽查出具结论:因账册被盗,无从查实,仅按账册保管不当给予处罚。查账期间举报人不断质疑税务稽查人员:既然无帐可查,为何要查账这么长时间? 举报人随即向上海市级税务机关实名举报,得到同样的答复:因账册被盗,无从查实。(见复印件)。无语! 鉴于上述真实案例,得出可推广的偷税方案,步骤如下: 1、 将账册异地存放,象征性地放些低价值的东西,选几天大门敞开,创造被盗条件; 2、 报假案:被盗。(或者搬家时遗失也可,失火也可行但动静太大); 3、 报案后拿到派出所出具的被盗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4、 税务检查时,出具派出所证明; 5、 注册成立新公司,重新进行业务。老公司处于假死状态(可以解释:由于被盗,损失严重,已无法经营)。 在上海已有先例,既偷逃了增值税,又偷逃了所得税、印花税,又不受处罚,300万的税款是多大的利益呀。因此该方案绝对可行:既省力,又安全。 任何偷税手段都可用了,以上述案件为例: 随便填张白条记入费用,根本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合法发票支撑; 不开票销售行为,根本不用考虑进销存货的数量是否匹配,也不用考虑银行对账单记录; 无需印花税等等……,无所顾虑,反正没账册了(有派出所证明就是合法的)。 试想:那家公司将近300万的税就这么轻而易举地偷逃了,且没受到任何处罚,区级和市级税务稽查还都没办法,绝对可行。 还不信?见下面证据!
上海华鹤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注册上海闵行区,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虚增成本费用、销售不开票等手段偷逃税收。由于其法人在当地税务、检察院等人脉关系众多,历年来从未被税务检查过,连常规的每年税务检查都未有过一次,税务机关从未踏进过该公司一次。 后因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其中一股东扬言要实名举报该公司偷税金额300余万,该公司法人随即采用非法手段隐匿账册,并报假案:2009年之前将所有账册存放其乡下家中(长期无人居住),随即发生窃案,报案说:不但财物被盗,账册也均被盗窃(试想,哪个蠢贼愿意冒着风险,费力搬运几箱对他来说是毫无用处的废纸?)。报案后当地派出所出具了被盗证明。然后该法人另行注册了一家新公司:上海昕鹤机电有限公司(与原公司一字之差),之后业务均在新公司发生,老公司处于假死状态。 该公司被实名举报后,闵行区税务稽查局进入调查,居然历时近10个月,最后税务稽查出具结论:因账册被盗,无从查实,仅按账册保管不当给予处罚。查账期间举报人不断质疑税务稽查人员:既然无帐可查,为何要查账这么长时间? 举报人随即向上海市级税务机关实名举报,得到同样的答复:因账册被盗,无从查实。(见复印件)。无语! 鉴于上述真实案例,得出可推广的偷税方案,步骤如下: 1、 将账册异地存放,象征性地放些低价值的东西,选几天大门敞开,创造被盗条件; 2、 报假案:被盗。(或者搬家时遗失也可,失火也可行但动静太大); 3、 报案后拿到派出所出具的被盗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4、 税务检查时,出具派出所证明; 5、 注册成立新公司,重新进行业务。老公司处于假死状态(可以解释:由于被盗,损失严重,已无法经营)。 在上海已有先例,既偷逃了增值税,又偷逃了所得税、印花税,又不受处罚,300万的税款是多大的利益呀。因此该方案绝对可行:既省力,又安全。 任何偷税手段都可用了,以上述案件为例: 随便填张白条记入费用,根本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合法发票支撑; 不开票销售行为,根本不用考虑进销存货的数量是否匹配,也不用考虑银行对账单记录; 无需印花税等等……,无所顾虑,反正没账册了(有派出所证明就是合法的)。 试想:那家公司将近300万的税就这么轻而易举地偷逃了,且没受到任何处罚,区级和市级税务稽查还都没办法,绝对可行。 还不信?见下面证据!
案例二:
为逃避缴纳百万元税款,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竟然谎称“账簿丢失”。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税务机关最多处1万元罚款。对于这种避重就轻的行为,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通过严密调查,最终促使该公司交出藏匿的账本,补缴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0余万元,并被定性为阻挠税务检查行为,被处1万元罚款。
例行检查,企业3年账簿“不翼而飞”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岛城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例行检查时发现,生产销售挂车支撑桥及其配件的青岛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值稳定在2000万元以上,但该公司2007年~2011年8月的增值税税负率为0.88%,明显低于青岛市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
据悉,税负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从纳税监管的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过低,则有可能存在逃税问题,这引起了税务监管部门的注意。
针对这一线索,检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逃税行为。于是,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成立了检查组,决定对该公司2007年~2011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当检查人员直接来到该公司,要求企业提供近年来的账簿时,该公司负责人牛先生称会计出差了,暂时无法提供。第二天,检查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时,企业将2010年和2011年两个年度的账簿、凭证准备齐全。但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07年~2009年的账簿时,牛先生却支支吾吾,先称找不到了,后又说3年账簿被盗丢失,但却无法提供账簿丢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记录。
层层调查,企业主动交出藏匿账本
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最多可处1万元罚款。而对于定性为逃税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追诉。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司逃税,国家税收将会蒙受损失。
在无法通过账簿了解被查单位涉税记录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遂决定根据该公司2010年~2011年的账簿资料,结合“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内企业申报信息,对其上下游业务企业往来情况进行内查外调。
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2007年~2009年向上游业务企业的进货情况,然后对这3年间的年销售情况逐年落实,查证是否存在未申报收入的问题。与此同时,检查人员深入该公司车间现场勘察,获取了企业生产工艺、业务流程、销售方式及厂房权属等重要涉税信息。经过一周的反复调查取证,检查人员基本掌握了该公司2007年~2009年生产销售的主要数据,准备对其未提供账簿资料的2007年~2009年度应纳税额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据了解,在2008年之前,出现过很多采用藏匿、丢失账本这种“软拒绝”方式逃税的企业。但由于当时规定的不健全,只能按照“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来定性,最高罚款1万元。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如果企业账簿不健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率核定征收,而且征收标准从高。这样一来,即使企业称账本丢失,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从高征税。
2012年5月26日,检查人员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企业提供账簿丢失自述材料。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一面向其下游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成下游企业将应支付的业务款项统一划拨至被冻结账户,以备执行。在检查人员环环相扣的执法措施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先生最终交出了2007年~2009年3个年度的账簿和凭证。
补缴200余万元税款,被定性为阻挠税务检查案件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补缴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0余万元,并将此案定性为阻挠税务检查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编造各种理由,故意将账簿凭证转移、隐藏,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屡屡出现且有蔓延之势。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存在较大的涉税问题,妄图逃避税务检查和处罚,以达到将国家税款占为己有的目的。而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对最具关键性的逃税定性和处罚的实施较难到位,导致很多纳税人的“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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